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80号颁布时间:2000-11-19
2000年11月19日 豫地税函[2000]1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的审核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并
于2000年底前报省局备案。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 财税[200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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