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230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豫地税发[2000]2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精神切实加强对交通 运输业货运专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开交通运输业货运专用发票的违 法行为,防范税款抵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0年11月6日 国税发[2000]182号) (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