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关于统一使用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电信专业发票的请示”的批复

豫地税发[2000]239号颁布时间:2000-12-08

  2000年12月8日 豫地税发[2000]239号 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使用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电信专业发票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 规范我省电信业发票的管理,适应电信业务的发展需要,促进电信业务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启用新版《中国电信集团河南 电信专业发票》(以下简称"电信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随着中国电信行业改革的进行,原中国电信部门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也进 入了新的阶段,原《关于印发〈河南省电信业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 地税发[1998]275号)已不适应新的电信业务的需要,自2000年1月1 日起以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作废。凡在河南省境内经营和提供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 公司电信业务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新版的"电信专业发票"'(发票票样附后)。 二、"电信专业发票"分为"微机打印"和手工填开两种,适用于提供电话、电报、 传真、无线寻呼、移动通信、电话装移机、出售的各种卡类、数据通讯、电信物品销 售、信息服务等涉税业务及长话附加费等使用的票据。 三、"电信专业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电信专业发票均使用中文, 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其中 微机打印"电信专业发票"采用防伪压感水印纸印制。 四、凡从事经营中国电信集国河南省电信公司电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和使用 电信专业发禀,应向当地地说主管部门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 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薄 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五、各级地税机关和电信公司要加强对电信专业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建立 完善电信专业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 存报表,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用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信专业发票的领购保 管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六、为做好新版"电信专业发票"的使用街接工作,减少报废浪费损失,原河南省 电信业专业发票可延用到2001年3月31日。为保证电信专业发票2000年1 月1日正常启用,各级电信公司应将明年一季度用票量于12月25日前报当地主管 地税机关,各市地税机关必须在12月28日前报省局征管处,以便统一安排印制, 确保正常用票。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