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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7-07-1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21个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分别以四种形式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不包括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四)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六)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
  二、纳税人可先行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一方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一)变更登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二)注销登记;
  (三)停业登记;
  (四)复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三、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再到地税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国税机关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地税机关重复报送: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四)定期定额户调整定额;
  (五)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六)消费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四、纳税人仅需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单方提供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业务事项:
  (一)财务报表;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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