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2号颁布时间:2010-01-2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