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7号颁布时间:2010-01-1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并在受理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填报新的清算申报表。《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所附的《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