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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143号颁布时间:2009-07-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切实解决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总局下发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制订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组织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为确保总局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购销方式进行排查,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排查情况於2009年7月底前通过内网上报市局(傅少荣信箱)。
  (二)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税率适用、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否正确等方面,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问题。
  (三)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符合总局白酒核价办法第三条“销售单位”界定标准,且其白酒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各单位要在2009年7月28日前,要求白酒生产企业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详见附件),并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市局。市局按总局统一要求审核、上报或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各相关单位按市局批复执行。
  (四)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前后,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对经总局、市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各单位要了解预测2009年8月至年底的生产销售情况,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通过内网向市局报送政策贯彻、税款入库及本年预计实现情况。
  三、政策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货劳处研究解决。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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