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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229号颁布时间:2008-12-30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二、《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所称“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一律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应当缴纳的流转税做为判断依据;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三、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确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要求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五、各区(市)国地税局(分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通知》精神,工作中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事求是,确保新增纳税人征管范围的调整顺利有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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