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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2号颁布时间:2009-01-1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号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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