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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36号颁布时间:2009-02-1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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