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8]17号颁布时间:2008-02-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8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专项检查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2008年纳入省、市两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面不得低于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20%。
确定检查对象时应优先考虑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外省在我省设立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单位。
(二)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房地产开发行业;
2、建筑安装行业;
3、烟草行业;
4、金融保险行业;
5、有色金属业。
上述行业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全部纳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范围,结合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一并进行;对部分长亏不倒或长期处于盈亏临界点、零申报、异常申报的纳税人,应选择纳入检查范围。
(三)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确定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作为我省区域专项整治项目。各市应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重点打击非法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窝点、网络和团伙,并选择发票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
(四)全国性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全国性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全国税务机关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事项另行通知。
三、专项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6至2007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专项检查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着重检查应税劳务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或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性公司的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分析存在问题原因,防止税收流失。
(二)房地产开发业要以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