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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股权转让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65号颁布时间:2009-11-0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统一组织开展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凡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取得来源于本市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不包括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征的企业),未依法申报纳税或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为本次自查的对象。
  二、自查程序与内容
  自查对象应就股权转让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分别填写《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附件1)、《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单位转让股权)》(附件2),并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自查对象可以通过访问“厦门市地方税务网站”(网址为:http://www.xm-l-tax.gov.cn/)下载《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附件1)、《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单位转让股权)》(附件2),也可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柜台领取。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以管征该企业所得税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的受理、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以及税款的催缴等。
  三、自查时间安排与处理原则
  从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止,各自查对象应对2007年以来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对主动自查需要申报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注意把握“处罚从宽,计算从宽,解释从宽”三项原则。自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股权转让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和审核,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和申报的纳税人,将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股权转让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为纳税人,股权转让金额超过股权原值的部份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15%,2008年为18%,2009年20%);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一律依法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对股权转让所得税自查申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纳税人如有不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沟通解释,也可告知纳税人向附件3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或拨打12366咨询。

  附件:1.《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2.《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单位股东转让股权)》
  3.《受理纳税人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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