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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2015〕883颁布时间:2015-09-24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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