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颁布时间:2013-0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的精神,自
对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机打式)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190*105,手填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于
考虑到广播影视行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