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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216号颁布时间:2008-04-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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