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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54号颁布时间:2008-0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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