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6]128号颁布时间:2006-07-18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平稳高效运行,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税收执法情况的功能,达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的目的,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指标及扣分情况一览表
2.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限定期限综合设定表
3.扣分分数与责任追究类型关系参数表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操作管理,充分发挥其日常监控、预警提示等功能,结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依托综合征管软件,按日刷新税收执法信息,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验证和按月考核,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省局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解决、整理、提报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每日数据刷新、系统运行平稳。
第四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设置考核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组织机构的日常维护、用户角色设置、权限配置以及省局机关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考核参数以及待批文书环节和流转时限的日常维护;
(三)按时下达考核指令、追究指令和通报生成指令;
(四)受理申辩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进行调整销号;
(五)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复查与监督;
(六)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全省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通报;
(七)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税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设置考核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过错责任人、分数分值参数维护以及本级国税机关待批文书环节和流转时限的日常维护;
(三)受理申辩申请,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单》进行调整销号;
(四)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复查与监督;
(五)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本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通报;
(六)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第六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查询本人前一个工作日税收执法情况。
对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提示为税收执法过错的行为,应当认真分析成因;属于能够纠正的税收执法过错,应当及时登陆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纠正。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的局领导应当不定期登陆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查询、了解税收执法各项指标,对本单位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适时监控。
第八条 税收执法考核指令由省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1日下达。
考核管理员执行考核指令后,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自动生成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生成后,税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申辩调整/统计查询/调整前考核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本人上一月份的税收执法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申辩调整程序。
第十条 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中的申辩调整包括申辩申请、部门审核1、部门审核2、本级受理、上级受理、调查确认、负责人审批、调整销号八个环节。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在确保申辩调整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选择流转环节,设置申辩调整流程。
过错责任人调整只涉及本机关人员的,申辩申请、调查确认、调整销号为申辩调整流程的必经环节;过错责任人调整涉及本机关以外人员的,申辩申请、上级受理、调查确认、调整销号为申辩调整流程的必经环节。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发现不应确认为税收执法过错或者不应由本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在考核指令下达之日起3日内,通过“申辩调整/申请审批/申辩申请”模块填写申辩申请信息,生成《税收执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