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日 皖国税函[2004]3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对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
情况分企业逐票清理,如实填写《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04年8月10日前传真至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处,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截至7月
31日累计陈欠审核办理情况上报目录下。
省国税局将按各地上报的《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对
2003年陈欠退税计划进行最后一次调剂,请各地务必做到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数
字填写无误。
二、列入《通知》第三条“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的退税业务,待有关电子
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同意,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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