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 皖国税发[2004]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一)出口企业在2004年5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出口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出口应退消费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在2004年9月
30日前取得专用税票并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再受理。
三、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专用税票管理后,主
管征税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审核以及生产企业进项税额真
实性的审核,主管退税机关应加强对外贸企业从流通领域收购货物退税的审核,严防
出口骗税。
四、凡按规定应开具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开具、采集、传输、
清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
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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