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30日 皖国税函[2004]313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安徽洽
洽食品有限公司出口外购产品并按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是我省唯一一家外购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列名企
业,请你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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