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8-10-25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上一篇: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