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11]121号颁布时间:2011-11-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