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8]337号颁布时间:2008-12-26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杭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尽早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rar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