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赣财法[2011]92号颁布时间:2011-12-20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本通知自201111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