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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1]131号 颁布时间:2012-01-1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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