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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09]107号颁布时间:2009-08-0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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