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09]43号颁布时间:2009-07-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