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58号颁布时间:2009-06-0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2、市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通知复印件。
二、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帐。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备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