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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03-26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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