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地税发〔2013〕21号颁布时间:2013-04-0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息社联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会投资意愿,加大增资扩股,实现资本实力增强,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红利所得在2015年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下一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