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07号颁布时间:2008-10-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57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需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省局与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负担方式后,另行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