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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政函[2007]140号颁布时间:2007-11-05


长春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前郭县、长岭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除个别市、县的建制镇、工矿区的年税额标准不符合《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外,其他市、县制定的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经调整,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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