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8日 吉地税所联字[1994]13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
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虑我省农牧企业具体情况,为保证政策连续性,在一九九四年年末以前,
对我省国有农牧渔等企业,仍按照省财政厅吉财农字[1994]29号文件执行,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不征所得税[包干企业名单附后]。在一九九五年年末以前,对
我省从事本业生产的国有农场、牧场、渔场等企业继续实行利润包干办法,暂不征所
得税[包干企业名单另行下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良[原]种场、种商场、渔
种场、园艺特产场,在1995年末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对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利润包干范围以外的各类农牧渔业企业,包括挂靠
包干企业的单位、包干企业新办的分支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照章
征收所得税。
三、从一九九六年开始,对所有农牧渔业企业,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以独立经
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照章征收所得税。各级国有农牧渔企业应缴所得税款,按照各企
业所属预算级次,分别就地缴入同级金库。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
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国有农牧、水产利润包干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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