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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4]35号颁布时间:1994-12-28

     1994年12月28日 吉地税所字[1994]35号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以来,总的看,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不理想,短收较 多;二是征管措施不够得力,偷、漏税问题时有发生;三是税款混库现象严重,欠税 居高不下。为扭转这种局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地方 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各级财政收 入,关系列整个税制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   税制改革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将由税改前的财政、税务共同征管过渡为地方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 强领导,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调配 精通税收业务和财会知识的干部来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人力不足的要充实力量,使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保证。   二、落实收入计划、大力组织收入   今年以来,全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一直很缓慢,1-8月全省累计收入408 4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7%,完成年计划的27.3%,短收78737万 元,比正常进度慢52.7个百分点。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计划管理,确保全年计 划的完成,各地要对今年的企业所税收入计划重新进行一次衔接并层层落实到企业, 省局从10月份开始对各地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   三、严肃国家税法、统一税收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得随意变通和放 宽。各地要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执行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 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 [94]00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 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凡是越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要纠正过来。   税制改革前,个别地区对股份制企业实行了15%等优惠照顾税率,从一九九四 年一月一日开始,所有股份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   个别企业经国家、省政府批准继续实行利税统算或上缴利润包干和确需给予照顾 的,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同级财政部门按 规定返还。   四、健全日常征管制度,强化企业纳税检查   各地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日常征 管制度和管理办法,把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 企业纳税检查,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据查,目前有些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混库现象比较严重,该入省级库的,入了市 级库,该入市级库的,入了县级库,影响了各级财政的正常收支。各地接到本通知后, 要迅速对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有意截 留上级收入并不认真检查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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