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1日 吉财工联字[1996]29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鉴
定批准,并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其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方可计入企
业管理费。
二、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取由集
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其收费范围和比例应报同级财税机关审核批准。集团
收取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的,可延续下年使用,不足部分可由下一年度补提。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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