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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颁布时间:1996-07-05

     1996年7月5日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 996]4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规范操作,规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 月扣除限额为550元,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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