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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8]191号颁布时间:2008-11-0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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