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2-10-12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
本通告所称网络机打发票,是指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票种。
纳税人现行使用的下列发票可以使用到
上述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新版《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