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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行业启用网络机打发票的通告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2-10-12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31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全行业启用网络机打发票。

  本通告所称网络机打发票,是指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票种。

  纳税人现行使用的下列发票可以使用到2013331:《辽宁省大连市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结算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汽车轮渡运输费用结算发票》《辽宁省大连市装卸搬运费用结算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公用机动车辆客运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结算发票(机打)》《辽宁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手工)》《辽宁省大连市仓储业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进出口代理费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税务代理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大连市城市货的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暂时保留的旧版《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辽宁省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5元、10元、50元)。

  上述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35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新版《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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