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价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2012-06-1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不含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房产局(处):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强化我市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推动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问题
从
我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暂不统一制定,待房产部门测算发布后统一执行,现暂由地税各基层局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位,综合考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核定计税租金收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制定的《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同时废止。
市地税和房产部门共同建立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两年调整一次。
二、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问题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含新办、变更、审证、换证)手续时,审验其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