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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11-11-17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

  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

  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

  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

  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

  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

  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

  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

  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

  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

  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

  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22.发票缴销申请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1)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见附件2)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指在销售或受让不动产、接受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过程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一节 发票限购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是从事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三)已开通互联网,并具有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条件和设备(计算机和打印机);

  (四)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五)依法将其全部账号向地税机关报告。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及背后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附件3)。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第七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对于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发票领购方式及交验期限等,并向其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4)及《发票领购簿》。

  经审核不符合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条件的,应当向其下达《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5)。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九条 具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填报《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6),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数字证书(Ukey)。

  纳税人因经营实际,需要多个终端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应当填报《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附件7),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集团用户。

  第十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验其需交验的发票后,根据限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开票参数认定规则如下:

  (一)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确定为1 000万元以下;具有简易自开票资格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确定为10万元以下。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局核准。

  (二)月累计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可售房源价款或工程合同价款的30%;对于已领购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三)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

  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开票参数等信息的,应当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8),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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