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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车辆自重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69号颁布时间:2007-11-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的年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在实际车船税征管中,为解决无法查询计税标准车辆自重问题,主管地方税务局可对其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一、有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的:
  自重=总质量-核定载质量。
  二、只有总质量的:
  自重=总质量×30%?
  三、只有核定栽质量的:
  自重=核定载质量/70%×30%。
  四、半挂牵引车自重=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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