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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6号颁布时间:2007-10-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附件2《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服装加工与制作、鞋帽
5—8
纺织
5—10
印刷
5—13
日用化学、塑料制品、化妆品
6—15
砖瓦、建材制品
5—10
其他
5—15
商业
副食、烟酒、百货
4—10
建材、装饰材料、五金电料
6—12
其他
4—15
   储运业
仓储业
10—16
运输及装卸
7—15
   建筑安装、装修、装饰
8—20
   餐饮业
8—25
 服务业
家电、机动车及其他修理业
10—15
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10—20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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