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7]16号颁布时间:2007-10-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附件2《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 |
服装加工与制作、鞋帽 |
5—8 |
纺织 |
5—10 | |
印刷 |
5—13 | |
日用化学、塑料制品、化妆品 |
6—15 | |
砖瓦、建材制品 |
5—10 | |
其他 |
5—15 | |
商业 |
副食、烟酒、百货 |
4—10 |
建材、装饰材料、五金电料 |
6—12 | |
其他 |
4—15 | |
储运业 |
仓储业 |
10—16 |
运输及装卸 |
7—15 | |
建筑安装、装修、装饰 |
8—20 | |
餐饮业 |
8—25 | |
服务业 |
家电、机动车及其他修理业 |
10—15 |
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
10—20 | |
娱乐业 |
20—30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
其他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