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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6]第16号颁布时间:2006-12-2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委按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计算其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以下办法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部分,按照1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新成立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应下半年经营月份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比例的部分,按照1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2006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二、凡在天津滨海新区内采用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附注说明每月(季)多列的折旧费用或多摊销的无形资产数额。
  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2006年7至11月份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12月份予以补提。由此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略)
   3.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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