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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7]第15号颁布时间:2007-08-16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负责联系我市主要媒体刊发《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并统一印制该信,通过直属税务分局发放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不再印制、发放。
  二、各单位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工作。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8月底之前将利息税收入分析材料以及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况通过FTP信箱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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