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财综〔2016〕317号颁布时间:2016-04-06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
上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