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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16-04-06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缴纳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2016年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3月份的税(费)款。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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