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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率先通过省总对总服务实现不动产过户“税费同缴”!

颁布时间:1970-01-01

12月22日在清远,二手房过户“税费同缴”业务顺利办理成功,清远在全省率先实现不动产过户“总对总”“税费同缴”服务。

12月22日,市民钟小姐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通过”税费同缴”服务一次性缴交了不动产登记费用和税款,现场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清远作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试点,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胡嘉晖专程带队调研指导,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联合推进“税费同缴”改革服务。

通过“税费同缴”服务,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一窗办”时,不动产登记费用(登记费、工本费)和税款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无需像原来一样分次分别缴交,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该服务不仅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更是依托省级部门进一步深化“总对总”信息协同共享,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只需进行一次支付操作,便可一次性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用和税款。”在清远市不动产登记大厅工作人员指引下,市民钟女士选择“税费同缴”服务,很快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钟女士对于这次服务体验连连夸赞,“原本以为要跑几次,没想到只跑一趟、交一次款、不到半小时就拿到不动产权证了!”

下一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税费同缴”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将“税费同缴”模式进一步拓展应用到一手房、土地过户手续中,力争让更多的群众和企业从中获得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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