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办〔2013〕19号颁布时间:2013-11-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已市局
附件: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是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以及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属性提出、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门户网站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上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市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六条 市局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市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对要件完备的,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市局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7);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第十条 市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且要件完备的申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市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见附件9)及时转送责任部门;
(二)责任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市局办公室转送件要求的时限内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见附件10),由部门负责人审签;
(三)办公室应按规定对答复意见进行保密审查;
(四)法制处应及时对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责任部门将过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答复意见单送交主管局领导、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局领导审批;
(六)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审批的答复意见单制作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外,需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市局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市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必须依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市局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市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市局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六条 市局应将本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 市局应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济困难的,本人申请、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市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市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九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察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收取费用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分)局作为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承担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局应制定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