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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393号颁布时间:2013-05-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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