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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10]31号颁布时间:2010-02-2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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